芷江融媒讯(记者 罗娅菲 通讯员 刘健 黄渊文)4月24日,芷江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丁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4年1月4日,被告人丁某支付给被告人王某200元求购毒品海洛因,王某将购得的0.03克海洛因零包交给丁某,丁某给了王某40元作为好处费。同年1月21日,因吸毒人员彭某向丁某求购毒品,丁某后从被告人王某处购买了价值200元的海洛因零包,丁某还从中截留了一部分占为己有,随后在自己家中将剩下的海洛因零包卖给了吸毒人员彭某,随后两人将该海洛因零包吸食。1月26日,被告人丁某因吸毒被查获,主动向公安民警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2月25日,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丁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在公安机关办理其吸食毒品案时主动交代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责编:唐先彬
一审:杨艳芬
二审:唐先彬
三审:杨春林
来源:芷江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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