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融媒讯(通讯员 刘健 杨晓晴)近日,芷江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杨某星、刘某和黄某三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杨某星的违法所得八百元、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二千元、被告人黄某的违法所得二千元予以追缴。

2024年3月的一天,男子杨某鸿(另案处理)告知被告人杨某星,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用于收款和取现可获得一定好处费,且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收取款也可获得好处费。杨某星因胆怯便找到被告人刘某,询问刘某是否愿意提供银行卡号赚取好处费。刘某因心存顾虑便找到被告人黄某,黄某在得知有好处费后当即同意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号用于收取款。不久,黄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号给了刘某,刘某将卡号给了杨某星,杨某星再将银行卡号给了杨某鸿。同年3月7日,黄某提供的银行卡收到诈骗资金20500.2元,后黄某根据刘某和黄某的指示从卡中取现20500元,刘某、黄某、杨某星分别从中获得好处费。次日,黄某的银行卡又收到诈骗资金20000元,刘某、黄某各获利2000元、杨某星获利800元。案发后,杨某星、刘某和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了各自的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星、刘某、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星、刘某、黄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鉴于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又已退缴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和支付宝等与个人信息绑定的账户,一律不得出卖、出租、出借,更不能为赚取所谓的“佣金”而协助犯罪分子从事转账、取现等行为,一旦构成犯罪,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责编:唐先彬
一审:张书萍
二审:唐先彬
三审:汪大庆
来源:芷江融媒体中心
2025年“农商银行杯”职工篮球赛开幕 梁志平宣布开赛
梁志平赴三道坑镇督导检查有效衔接等重点工作
九届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十三次常务会召开 梁元和主持
全县2025年三季度经济形势分析暨“项目建设年”活动讲评、市对县年度考核工作调度会召开
县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召开 梁志平主持
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集体学习
抢抓机遇 乘势而上 全力以赴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大盛会”活动奖励激励大会召开
梁志平带队调研农特产品进出口集散中心项目工作并主持召开调度会议
下载APP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