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融媒讯(通讯员 刘健 杨晓晴)近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宋某、林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宋某和林某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023年12月19日17时许,吸毒人员李某要被告人宋某代购毒品海洛因零包,宋某则提出免除其所欠的1000元债务,李某表示答应。宋某遂联系被告人林某(宋某之女友)代购毒品。宋某收到李某微信转账的500元毒资后,便将毒资全部转给林某用于购买毒品。之后,林某从一名外号叫“黄老三”的男子处以4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海洛因零包,宋某将此海洛因零包交给了李某,随后二人一起吸食了该海洛因零包。2024年5月7日,被告人宋某、林某主动到芷江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林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二被告人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再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又认罪认罚,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请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责编:阳蕙鸿
一审:张书萍
二审:阳蕙鸿
三审:明毅
来源:芷江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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