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融媒讯(通讯员 刘健 曾磊)近日,芷江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5年1月27日凌晨4时许,年仅22岁的芷江男子刘某饮酒后欲驾车返回家中,在倒车时将被害人龚某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撞倒。此刻,就在离事发地不足10米的地方,正在处理其他交通事故的交警闻讯“秒出警”,将刘某当场控制。经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5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较轻。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驾带来的安全隐患不可估量,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别忘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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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芷江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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