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关于禁止在和平湖风光带核心区乱涂乱画乱刻乱贴的决定》和《规范城区养犬的决定》于2022年8月31日经芷江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城区养犬的决定
(2022年8月31日芷江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城区养犬管理实行依法饲养、强制免疫、规范管理的原则。犬只饲养人应做到规范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
二、城区范围: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区域(东:红色旅游公路320国道入口——四方园——小河口;南:小河口——沪昆高速公路以北——沪昆高铁进站公路入口;西:沪昆高铁进站公路入口——蚂蟥塘村——沪昆高铁芷江北站;北:沪昆高铁芷江北站以南——湘黔铁路桃花溪村、柳树坪村段——怀芷快速干道(在建)以南——红色旅游公路320国道入口)。
三、城区机关单位和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以及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禁止饲养犬只。
四、饲养大型犬只应当在固定场所圈养或者拴养,禁止饲养烈性犬只。
五、饲养犬只应当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六、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二)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超市、图书馆、纪念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
(三)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从事犬类销售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销售犬只应当到指定的场所。
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抓捕的流浪犬只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九、饲养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县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饲养人携犬只出户造成伤害他人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放任犬只伤害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在和平湖风光带核心区乱涂乱画乱刻乱贴的
决 定
(2022年8月31日芷江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和平湖风光带核心区范围是指湘黔铁路至和平电站大坝段流域及和平湖两岸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和平湖风光带核心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刻,乱贴广告和散发宣传品影响市容环境。
因重大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等需要在和平湖风光带核心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设置横幅、标语的,应当征得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残缺,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在和平湖风光带核心区内的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的,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乱涂乱画乱刻乱贴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县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责编:陈巍
来源:芷江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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