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非法捕捞水产品,芷江四男子获刑
2023-01-05 16:36:53          来源:芷江融媒体中心 | 编辑:陈巍 | 作者:刘健 汪婷          浏览量:3336

芷江新闻网讯(通讯员 刘健 汪婷)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芷江检察院提起的张某富、张某福、张某明、涂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8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富、张某福、张某明三人携带潜水工具及一根便携式电鱼竿乘车一同前往芷江镇小河口水域潜水捕鱼,途中张某明电话邀约涂某来参与捕鱼,涂某受邀后驾驶皮卡车赶到该水域与张某明等3人汇合。期间,张某富负责电鱼,张某福负责用带止逆刺设计网兜捕捞被电的鱼,而张某明与涂某则在岸上负责望风和接鱼。后经群众举报和芷江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联合执法人员巡查,四人在回程的路上被一并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19.9kg。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富、张某福、张某明、涂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富、张某福起主要作用,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明、涂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愿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并承担费用,可从轻处罚。对其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予追缴,供犯罪所用捕鱼工具,应予没收。另,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富、张某福、张某明、涂某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影响了该水域内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四被告承担本案渔业损失恢复费用人民币8000元,用于采购规格为3-10cm的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鱼种,于2022年12月31日前在芷江镇境内进行人工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庭予以支持。

综上,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富、张某福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某明、涂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四被告人非法捕捞的19.9公斤渔获物予以追缴,对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富等四被告人共同连带承担本案渔业损失恢复费用人民币8000元,用于采购规格为3-10cm的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鱼种,在芷江镇境内进行人工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守江河之生态,护渔法之威严。

责编:陈巍

来源:芷江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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