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新闻网讯(通讯员 曾凡青 刘健 杨宇)近日,芷江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张某交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800元予以追缴,其中扣押在案的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交携带锯子、柴刀等工具多次到芷江镇某林区盗伐县林业局管理的“世行林”林木,并制成原木予以销售给张某勇,获利5800余元。经认定,所盗伐林木树种为杉木,株数为21株,立木蓄积为13.27立方米,出材量为10.11 立方米。2021年11月22日,公安民警在查办张某勇非法收购盗伐林木案件中发现张某交盗伐林木的线索。2022年4月21日,张某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同时在张某交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综上,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未取得采伐林木许可证就对林木进行擅自采伐,只要达到“数量较大”标准,即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所以,广大人民群众应有必要的森林保护意识及对盗伐林木的警示意识,千万不要抱着“砍几棵树不要紧”的心理,否则就可能触犯法律。
责编:许敏
来源:芷江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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