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融媒讯(通讯员 刘健 黄渊文 曾凡青)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在其位于芷江县某村的家中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芷江高铁站。19时50分许,唐某驾车行驶至芷江县河西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2.8mg/100ml,超出醉驾标准的3倍之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醉酒后驾车,法律必严惩。
责编:许敏
一审:杨艳芬
二审:许敏
三审:汪大庆
来源:芷江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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