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警方依法查处一起在短视频平台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4-05-29 09:02:20          来源:芷江公安 | 编辑:许敏 |          浏览量:1896

     为扎实推进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专项行动,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5月27日,芷江公安局网安大队迅速查处一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5月22日,芷江公安局网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网民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了一段交通事故现场视频,并评论称有人喝酒开车撞死人,引起广大网友关注。
经网安部门核查,近期辖区内并未发生此类酒驾撞人致死事故。经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系辖区居民张某(女,31岁,芷江人)未经核实,将虚假消息发送至某短视频平台,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
经询问,张某对自己发布视频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5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芷江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发布网络言论、信息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编造、传播、散布网络谣言以及在网络上针对他人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行为。请广大网民知法守法,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造谣、传谣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

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编:许敏

来源:芷江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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